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_年月_日簽訂:
甲方(委托方): 醫院/醫療機構
地址: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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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服務方): 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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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醫療機構,需要進行信息技術相關的咨詢與系統優化服務;乙方是一家在信息技術領域擁有專業資質與豐富經驗的服務提供商,愿意為甲方提供相關咨詢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與范圍
1.1 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需求,提供與醫療服務相關的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a) 醫院信息系統(HIS)、實驗室信息系統(LIS)、影像歸檔和通信系統(PACS)等現有系統的評估與優化建議;
(b) 電子病歷(EMR)系統升級或集成的方案設計與咨詢;
(c) 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及患者隱私保護策略的咨詢;
(d) 新興醫療信息技術(如人工智能輔助診斷、遠程醫療平臺、大數據分析)的應用可行性分析與規劃咨詢;
(e) 其他經雙方書面確認的信息技術相關咨詢服務。
1.2 具體服務內容、目標、交付成果及時間安排,由雙方在本協議附件一《服務任務書》中詳細約定。《服務任務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服務期限
本協議服務期限自_年月日起至年月_日止。具體服務項目的起止時間可在《服務任務書》中另行約定。
第三條 服務方式
乙方提供服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現場調研、遠程分析、會議研討、書面報告、方案設計文檔等。乙方應指派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顧問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4.1 本協議項下咨詢服務費用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該費用為含稅價,已包含乙方為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成本、利潤、稅費及差旅費等(除非《服務任務書》中另有明確約定)。
4.2 支付方式:
(a) 第一期:本協議簽訂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總額的%,即人民幣元,作為項目啟動款。
(b) 第二期:乙方提交中期報告并經甲方書面確認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c) 第三期:全部服務完成,乙方提交最終成果文件并經甲方書面驗收合格后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即人民幣__元。
4.3 乙方應在每次收款前向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后按約定付款。
第五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應指派專門的項目聯絡人,負責與乙方對接,提供必要的協作。
5.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服務內容相關的、真實的背景資料、數據、系統訪問權限(在必要且安全的前提下)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5.3 甲方應及時對乙方提交的咨詢成果進行評審和確認,并提供明確的書面反饋意見。
5.4 甲方應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咨詢服務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6.1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及《服務任務書》的約定,勤勉、盡責、及時地完成咨詢服務,并交付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咨詢成果。
6.2 乙方應保證其提供的咨詢服務及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6.3 乙方應對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患者信息、技術數據等保密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協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此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失效。
6.4 乙方應確保其指派的顧問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資質。
第七條 知識產權
7.1 乙方為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并向甲方交付的最終書面咨詢報告、設計方案、軟件代碼(如有)等成果的知識產權,自甲方付清全部咨詢服務費用之日起,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權。
7.2 乙方在服務過程中所使用的自有背景知識、工具、方法論等,其知識產權仍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 驗收
服務完成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成果文件。甲方應在收到后__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合格證明或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若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驗收合格。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若甲方未按約定支付費用,每逾期一日,應按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
9.2 若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或標準交付服務成果,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或經甲方催告后仍無法改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并要求乙方返還已收取的費用。
9.3 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9.4 因一方違約導致協議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戰爭、重大疫情、政府行為等)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受影響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可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應協商后續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
12.1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2.4 通知送達: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發送至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一方變更地址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醫院/醫療機構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_年月_日
乙方(蓋章): 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_年月_日
附件一:《服務任務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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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5 23: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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